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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师五家渠市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5 06:40:11 文章来源:乐鱼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点击: 469

  2023年以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过期食品、农残超标、虚假宣传等问题从严从快查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充分的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某化妆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发兜丝质顺滑洗发水4瓶、水润香氛沐浴露5瓶等六种化妆品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334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因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处以罚款16000元。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糖果小镇棒棒糖、甄乐酸菌风味饮品等六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301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罚款3000元。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某酒馆开展酒类专项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青花汾酒清香型(30)、青花汾酒清香型(20)等4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经权利人鉴定上述四种汾酒为侵犯“汾酒”牌、“杏花村”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0010元,违法来得到的140元。

  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汾酒”牌、“杏花村”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0元,处以罚款19000元。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辅料仓库内存放有3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恒宴超浓缩鲜香粉复合调味料”,该调味料用于生产椒麻鸡汤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复合调味料共生产装配了椒麻鸡58袋、椒麻鸡汤包482袋,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039.198元,无违法所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处以罚款2

  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芳草湖某建材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销售的5个调压器设定状态可调节,且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货值金额150元,未售出。

  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五家渠蔡家湖镇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查验并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涉案生姜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来得到的189元。

  当事人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9元,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因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曲索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瓶,处以罚款2万元。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芳草湖农场某酒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情况做检查,发现洗碗间消毒柜柜门关闭不严,未正常使用,餐饮具消毒登记本仅登记至3月3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

  当事人因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新疆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力电缆(规格型号:ZC-YJV22 3X10+1X6 0.6/1kV、生产日期2022-07-02,抽样基数250米),经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来得到的500元。

  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电力电缆冒充合格电力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处以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因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做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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